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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006

加强人大选举的程序建设——解读《选举法》修改

加强人大选举的程序建设——解读《选举法》修改

赵晓力

2004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拉开了1979年以来第四次修改《选举法》的序幕。这次修改有四处:一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三是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明确界定贿选。

这次修改只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总的倾向是回应近年来,尤其是去年在深圳、北京地方人大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这和中共16届4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精神一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12次会议上,修改完成。

一、恢复预选有利于避免“黑箱操作”

关于预选,1979年《选举法》就规定过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可以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预选增加工作量,又考虑到有些地方搞了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用预选代替了正式选举,就废除了预选程序。此后完全通过“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但从去年深圳、北京的选举实践看,参与“酝酿”的往往只是选区工作组成员、选举单位负责人和少数并没有被选民授权的“选民代表”(严格说来直接选举中不应该再有什么“选民代表”),广大选民被排除在外,如何“酝酿“不公开,不透明,“黑箱操作”的嫌疑很大。比如在北京海淀区燕园街道第二选区(北大文科选区),第一轮“酝酿”,按选民联名推荐人数计算排名第2的人被“酝酿”掉了,而排名第13、14的人反而进入下一轮;第二轮“酝酿”,按选民同意人数计算排名第3、4、5被“酝酿”掉了,排名第6的反而成为正式候选人。基于对“黑箱操作”的不满,许多选民、自荐候选人都纷纷提出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但应该看到,预选并不是避免“黑箱操作”的唯一办法。对于经济不发达的选区或者居住分散的农村选区,倘若预选经费不列入选举经费由国库列支的话,缺乏经费会成为不举行预选的正当理由。所以,各省、市、自治区在制定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的时候,一方面应详细规定提起预选的条件、程序、经费,一方面也不应忘记,在大部分选区,仍然需要通过非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方面的程序建设也不能放松。比如可以规定,仍然采取“几上几下”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首先应以选民联名推荐人数多少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政党、团体也应动员自己的成员联名推荐自己的人选),第二轮再以选民同意人数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严格按照排名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单位不再搞什么姓别、年龄、职业、身份方面的平衡和照顾。这些工作做好了,其实也能起到预选所起的作用。

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利于选举公开

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与原来《选举法》把介绍候选人限制在选民小组内比起来,无疑扩大了候选人接触选民的范围,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可以减少过去那种盲人摸象式的投票选举。而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则有利于提高选举的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由目前的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化的契机。

1979年《选举法》第30条曾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成为1980年前后北京大学、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学生搞竞选的依据。后来“竞选”被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这一条就被删掉了,代之以在选民小组上介绍而不是宣传代表候选人。

这次修改,增加了候选人与选民互动的内容,但仍然把组织权力保留在选举委员会手中。显然,在省、市、自治区的实施条例中,对这一条仍然要进一步细化。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自荐候选人公开拜访选民、发放宣传材料、通过网络媒体与选民沟通以争取选票的情况。对这些选举行为,是否考虑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这样,一方面这些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的合法性(比如,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发放一定数量的宣传材料,城管部门不视为街头小广告),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将来一些财力雄厚的团体和候选人滥用宣传手段过分影响选举。

三、提高提出罢免的门槛不如规范选举程序

现《选举法》规定原选区3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县乡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提高了这一门槛,规定提出罢免案最低应为原选区选民数的1/10,但选区选民数低于300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选区选民数超过1000人的,联名人数100人以上即可。

那么我国现在县乡人大选举的平均一个选区选民数是多少呢?现在还没有直接的统计数据。据1998-99乡级人大直选的统计,全国乡级人大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270人,1997-98年县级人大直选的统计,全国县级人大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1348人,在不考虑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分之一(即所谓“四分之一条款”)的情况下,这两个数字大致可以看做是乡县人大代表选区最小选区的选民数。可以看出,选举法修正案规定的上下限基本在这个范围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所作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提高罢免门槛的原因是有些地方新一届代表刚刚选出,尚未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就有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代表。而目前选举法关于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所以建议适当提高联名人数。

胡康生说的新一届代表刚选出就被提起罢免,是2003年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的事,不过,据报道,那里选民之所以提出罢免案,根本原因在于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落选,而官方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时候居然兼任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该选区还存在无故延期选举、选民无故重新登记、投票计票环节诸多不规范等等问题。选民对刚刚选出的代表提罢免案,明明是对选举中种种不合程序之处的一种抗议。面对这种抗议,不去规范选举程序,而一味提高提出罢免案的人数,无疑是扬汤止沸。须知,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重新登记后的选民数是849人,那位没有当选的候选人,联名推举他的人数是151人,即使要求1/10的选民数才能提罢免案,如果继续不按规则办事触犯众怒,达到这个要求也并不很难。

不过,最终通过的新选举法最终还是采取了绝对数方式,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胡康生解释,选举结束后,选民人数会发生变化,如果要罢免代表,联名人数是否达到原来所规定的选区全体选民的十分之一,难以把握,而采用绝对数的办法则一目了然。最终通过的方案实际上只提高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门槛,但比草案中曾设的门槛还是大大降低。

四、防止贿选最有效的办法是落实秘密投票

此次选举法修改还加大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在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之外,又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并特别明确了贿选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以贿选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秘密投票就可以防止贿选者监督投票者。这方面,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些非常好的经验,比如设立秘密写票间,所有的投票者无一例外地进秘密写票间——否则,贿选者马上便能断定,进秘密写票间的人就是准备“阳奉阴违”的人。由此可见,严刑峻法未必是防止贿选的最有效手段,而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一点一滴地培育选民和代表良好的民主习惯和对待选举的耐心,才是长久之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下一次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是2006-07年,下一次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是2007-08年,此次修改《选举法》只要在2006年选举前完成即可,本来不必赶时间。我国人大选举制度面临的问题,绝不止草案中提到的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还包括废除“四分之一条款”、扩大直选层次、探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衔接点等一系列课题,这些都需要从长计议。实际上广东等地方人大完善选举制度的许多意见还没有纳入目前这个修改草案。不过在这方面,《选举法》已经充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地方人大用足这一条款,“让一部分地区先民主起来”的提议,也不是不可能实现。

2004.10

(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文删节发表于《财经》杂志

预选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赵晓力

2004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拉开了1979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的序幕。这次修改有四处:一是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三是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明确了贿选的定义。

这次修改只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总的倾向是回应近年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这和中共16届4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说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精神一致。

一、取消“酝酿”,预选重回《选举法》

在2003年末北京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有一些选民和自荐候选人基于对“酝酿”程序黑箱操作的不信任,曾强烈要求预选。比如,北大文科选区选民郭玉闪、陈玉明和北大理科选区选民王彦选举前在校园里做了一个调查,调查选民对“用预选或分组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意见。他们一共发放了1500份调查问卷,回收1433份,其中有效问卷1344份,同意预选的有1192份,占88.7%;不同意预选的有 152份,占11.3%。同意用预选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占了选民的绝大多数。后来他们向北大燕园选举办公室建议采用预选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使选举更为公平合理,但意见未被采纳。

在后来的选举中,黑箱操作的担心变成了现实。在北大文科选区,第一轮“酝酿”,194名10人以上联名推荐产生的候选人,186人被酝酿掉了,包括按推荐人数计算排名第2、8、9、10、11的初步候选人,而排名在他们之后的第13、14名初步候选人反倒进入了8人预备人选名单。“酝酿”是在选区工作组成员、选民小组长和选民代表参加的一个不公开的联席会议上进行的,基于什么理由,其他选民不得而知。

第二轮“酝酿”,那个8人预备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供选民勾选。但选民意见并不决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在选区工作组成员和选举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又一个联席会议上,选民勾选排名第3的预备候选人又被“酝酿”掉了,排名第6、得票数不到排名第3者的三分之一的一位预备候选人倒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可以肯定的是,第6名入围并不是对女性和非党群众候选人的照顾,因为第3名和第6名同样也是一位女性和非党群众。正式选举中,第二轮排名第1和第2的两位正式候选人当选为正式代表。这样看来,让第二轮中排名第6而不是第3的入围,“陪选”的痕迹十分明显。

对“酝酿”的置疑不仅来自普通选民。200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向部分省、市、县征求修改《选举法》的意见,结果“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规定预选。”(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顺应民意,取消“酝酿”,在直接选举中恢复了预选。之所以说是恢复,是因为我国1979年、1982年《选举法》曾明文规定,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是,1986年修订选举法的时候却取消了预选。取消的原因,据来自全国人大的研究人员陈斯喜介绍是这样的:“1979年选举法规定是采取‘预选’的办法。但当时没有规定预选后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实践中,许多地方实行了差额预选,等额选举。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为了保证实行差额选举,取消了预选的规定。但取消预选后,一些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非常随意,有的没能真正按照多数选民或者代表的意见确定,因此,1995年再次修改选举时,又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规定,并明确预选后仍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但对直接选举,考虑到投票比较困难,没有恢复预选。”(见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页333,法律出版社,2002)

如此次修改选举法成功,则我们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曲折实践,预选作为一种用票决的方式表达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又重新回到选举法中。

和1979、1982年的规定相比较,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预选,是作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以确定正式候选人程序的备选程序规定的,而在1979、1982年《选举法》中,预选是“讨论、协商”程序的并列程序。换句话说,在1979、1982年《选举法》中,只要满足“所提候选人过多”一个条件,就可以进行预选;而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所提候选人过多”并不能直接导致预选,而要首先“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如“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才可能进行预选。

表面看来,此次修改,好像进行预选的门槛提高了,但其实不然。将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作为预选的前置必备程序,实际上把是否提起预选的决定权交给了各选民小组。也就是,只要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意见不一致,预选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而在1979、1982年《选举法》中,是否举行预选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的。

二、目前的选区划分下,预选不会成为主流

据以往的报道,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然无法就正式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多在联合选区,或者在高校等一些选民比较桀骜不逊的地方出现。联合选区由多个单位构成;如果各个单位都想推自己的人选,就容易形成相持不下的局面,倘若“上级”协调不力,就只能付诸预选。

比如,在1998年北京市县区人大选举中,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下的三家店选区,下辖社会单位26个,居委会9个,登记选民3891人,应选代表2人,正式候选人最多应为4人,但预备候选人经过选民小组三上三下“酝酿”后仍然有6人,超出2人,无法继续协商,形成僵局。这种情况下就只有预选了。龙泉镇选举分会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在1998年11月30日,也就是门头沟区协商正式候选人的最后一天,举行了一次由全体选民参加的预选,最后成功选出了3名正式候选人。(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页35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上规定了预选,并不意味着在任何选区都会采取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是否采取预选,实际上和选区划分有很大的关系。

关于选区划分,《选举法》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从法律的字面意思看,似乎选区主要按照居住状况划分,单位选区为辅。但实际上在城市地区,由于多年福利分房的传统,城市居民“逐单位而居”,居住在单位家属院,生活的重心在单位,选区划分实际上以单位选区为主,没有单位的居民选区依附于附近单位选区。比如,《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这种选区划分的目的就是保证选区在单位里进行。这就导致城市里选区划分以单位选区为主的局面。比如北京市1996-97年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共划单一选区4676个,占72%,联合选区1849个,占28%;天津1996年乡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共划单一选区4883个,占85%,联合选区508个,混合选区357个,分别只占9%和6%。(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1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农村地区的选区划分则以村委会选区为主,小村组成联村选区,比如,山西省1996年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共划分村民委员会选区36732个,占88%,城镇单位选区2877个,占7%,联村选区2211个,占5%。(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13)。可以预计,在单位选区和村委会选区占大多数的情况下,联合选区中争执不下,需要动用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情形,不会占主流。单一选区中预选要求一般出现在高校等选民自组织比较强的地方。比如1997年天津区县人大换届选举中,天津市外语学院选区曾经通过选民代表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页188-189),但这也许只能看作一种在高校才可能出现的现象。

选区单位化、县乡人大选举成为单位政治而不是地方政治的一部分,有利也有弊。我国参加乡级人大选举的选民数约6亿6千2百多万(1998-99年数据),县级人大选举则是全国选民都参加的选举,选民数约7亿8千8百多万(1997-98年数据),这些都是世界记录。县乡人大选举由基层单位操办,使得全世界参加人数最多的选举得以顺利进行。据学者的估算,直接选举中,选区外的选举指导机构和领导机构的成员全国为33万人,但举行一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所属单位最低要投入400万临时工作人员,举行一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所属单位最低要投入500万临时工作人员(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95)。选举经费方面,各种显性开支如选票的印刷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费、选举委员会的办公费由国库开支(据估算,一次乡级人大选举的最低显性开支全国是3亿元,县级人大选举是6亿元)。但隐性开支,如前所述的那400万和500万临时工作人员的补贴、选民的误工补贴、寻找人户分离选民的经费、选举期间的交通、通讯和用电等费用,绝大多数由选区所属单位开支。(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99-200)。也就是说,没有基层单位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我国县乡人大的直选根本不可能顺利举行。

但是,选举单位化,也意味它不可能不受单位权力结构和村庄熟人社会的影响。单位选区内,选民本身嵌套在单位权力结构之中,基层单位通过“酝酿”等途径落实自己的意志,最多引起牢骚,而不会遇到公开的反对。此次《选举法》修改,取消“酝酿”程序,引入预选程序,把选举的主体定位于选民和选民小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县乡人大选区摆脱基层单位控制,也有利于“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与此相对应,则也应明确预选经费属于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否则单位仍然可能以经费不足为由,拒绝举行预选。

既然预选的可能性与目前单位选区为主的局面有关,那么可以想像,随着城市中住房商品化的发展,随着中产阶级不再逐单位而居——也许将逐学区而居,从而带来选区划分以居住地而不是以单位为主,到那时候,选民可以摆脱单位内的权力关系,而真正作为平等自由的主体参加选举。那时候,或许基层人大选举中的预选可以派上更大的用场。

三、预选作为连接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环节,将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县乡人大选举,最小选区的人口不致超出基层单位的人口数很多,使得选举可以在基层单位中举行,这是选举单位化的基础。比如,1998-99乡级人大直选,全国共选出代表共2,451,026人,平均每个代表代表选民270人,代表人口329人。1997-98年县级人大直选,全国共选出代表585,194人,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1,348人,人口2163人。(这里没有考虑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四分之一条款。)这些数字,基本上没有超出基层企事业单位、村庄、街道的平均人口规模。

倘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思路来思考问题,长远看来,我国人大直选的层次不会永远局限在县乡人大上。倘若把直选的范围扩大到省市甚至全国,由于选区的扩大,选举必将由超越基层单位的层次。

由于县级人大选举是全国选民不论城乡都参加的全国性选举,我们拿1997-98年第6次县级人大直选时的登记选民数788,822,773人作为全国选民的约数;拿200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1,265,830,000人作为全国人口数来考虑问题。如果直选扩大到省一级,按1997-98年间全国省级人大的代表总数20,544人计算,每个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将是6万多人,如果实行小选区制(一个选区选一个代表),则每个选区的选民为3万8千余人,这时候的人口数和选民数,都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村庄、街道等基层单位的范围,县乡人大直选的成功举行正是依靠这些基层单位,但现在这些基层单位显然已无力组织省级直选,如果组成联合选区,则各联合单位之间的争执肯定会出现。如果没有政党参与协调整合各基层组织中的选民,则很可能面临选民四分五裂的局面,使得选举无法进行。

如果直选扩大到全国人大,按照选举法,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不超过3000,每一代表代表人口数将是42多万人,如果实行小选区制,每个选区的选民将为26万余人。这个人口数和选民数,许多地方已经超越了县一级行政区域。如何划分选区?如何提名?候选人如何竞选?选民如何投票? 在没有政党作为选举机器介入的情况下,这都是不可想象的。

历史地看,大众民主的发展和政党民主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美国建国初年,选举中的提名主要通过自荐和非正式集会提名。政党出现后,政党核心分子会议的提名取而代之。政党核心分子会议提名相当于我们的不公开“酝酿”。到19世纪30年代,这种提名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攻击,逐渐被政党代表大会提名所代替。但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又受到党魁们的控制。“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不是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的,而是在附近旅馆的‘烟雾弥漫的房间’里决定的。”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页218,商务印书馆,1999)为了打破控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政党内部的直接预选发展起来,预选就成为党内民主和大众民主的连接点。预选(primary election)是政党内部的选举,产生政党候选人,正式选举(general election)则是选民从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中最终选出当选者。“在一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真正的选举是在预选中决定的,在预选中取胜就等于在正式选举中当选。”(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页219)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这可以看作指出了今后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决定》同时要求“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这可以看作指出了今后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可以预计,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扩大,预选作为连接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2004年10月

(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1/22/2006

今天才知道L165经过山西

车次   始发站  发车时间 站顺 到站 里程 时间 
L165  北京西 01:16 1 定兴  92 02:26 
L165  北京西 01:16 2 固城  109 02:44 
L165  北京西 01:16 3 保定  146 03:34 
L165  北京西 01:16 4 石家庄北  283     05:25 
L165  北京西 01:16 5 井陉  320 06:21 
L165  北京西 01:16 6 阳泉  389 07:50 
L165  北京西 01:16 7 寿阳  427 09:01 
L165  北京西 01:16 8 榆次  481 10:07 
L165  北京西 01:16 9 太原  508 10:36 
L165  北京西 01:16 10 介休  647 12:27 
L165  北京西 01:16 11 霍州  717 13:36 
L165  北京西 01:16 12 临汾  782 14:39 
L165  北京西 01:16 13 侯马  842 15:40 
L165  北京西 01:16 14 稷山  878 16:16 
L165  北京西 01:16 15 韩城  947 17:33 
L165  北京西 01:16 16 韦庄  1054 19:51 
L165  北京西 01:16 17 临潼  1160 21:42 
L165  北京西 01:16 18 西安  1187 22:08 
L165  北京西 01:16 19 咸阳  1210 22:38 
L165  北京西 01:16 20 宝鸡  1360 00:31
1/15/2006

临客165次

早上上网四处查询车票机票信息。1月24日北京到西安机票除早上最早一班7:25(9:10到)是九折(950元)以外,其余都是全价105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加价40元;从咸阳机场到宝鸡的交通似乎没有改善,需要从机场打车到高速公路边(50元),等西安到宝鸡的高速班车(30元),再加上从家里打车到首都机场100元,最低需要100+1040+80=1220元。所需时间:如果早上6:00出发,9:10咸阳落地,折腾到宝鸡大概在1月24日下午2:00,共需8小时。

北京西到西安的Z19是全列软卧,中间不停,晚20:28出发,次日晨7:58到西安,票价417元,1月21-27日上浮20%,417*1.2=500元;西安到宝鸡直快18元,共518元,大约中午12点左右到达宝鸡。Z字头车票提前20天售票。今天下午到售票点后,得知Z字头票1月28日(腊月29)之前的车票已全部售光。

其他特快、快车信息如下:

 

车次 类型 出发站 开车时间 到达站 到达时间 用时 里程 硬座 软座 硬卧下 软卧下
T7 空调特快 北京西 16:35 宝鸡 06:58 14小时23分 1373 156 247 282 432
T69 空调特快 北京西 19:24 宝鸡 10:03 14小时39分 1373 133 211 238 367
T75 空调特快 北京西 18:53 宝鸡 09:38 14小时45分 1373 158 251 286 440
T151 空调特快 北京西 14:23 宝鸡 05:13 14小时50分 1373 157 247 283 432
K117 空调快速 北京西 11:29 宝鸡 04:52 17小时23分 1373 145 229 260 400
1363 空调普快 北京西 22:48 宝鸡 16:57 18小时9分 1373 138 228 263 414

 

最快14小时23分,最慢18小时9分,最贵440,上浮20%后为528元,最便宜133元,上浮20%后为160元。这些车次提前4天售票,23日的票19日下午7:00开始发售。

下午去售票处买到的是北京西-宝鸡临客165次,1月24日凌晨1:16开车,1月25日凌晨0:31到达,共23小时15分钟,票价83元,加上服务费5元,共88元。这种票提前10天发售,票价不上浮。

排在我前面的有三个小姑娘,有一个只有城里初中生的年龄,但显然是打工的;另外一个浑身上下应该是建筑工地上的民工,说不买票,因为还没有发工钱,先来问问车次和价钱。

多年来坐飞机,从机场到机场;或者坐夕发朝至的卧铺火车,从城市到城市;这次应该可以从车窗看到青天白日下的中原。

5/5/2005

“无形的学院”

“无形的学院”

 

赵晓力

 

我手头保存的《北大研究生学刊》不全。最早的是95年第3期,主编贺照田;最后一期是98年第2期,献给百年校庆的,主编唐文明。中间96年几本的主编是杨立华,97年的主编是李四龙。是这样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是今天才搞清楚在北大读研究生那几年《学刊》的传承关系。

98年百年校庆那一期的卷首语大概是唐文明兄写的,提到了那个在农园读福柯的小组。农园的环境很好,地方很大,很安静,门口有一尊老子像,但石像的手指头不知碍了谁的事,被敲去了几根。这地方是杨立华找汤一介先生借的。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也没有机会向汤先生道谢。也不晓得汤先生是否知道有一帮不知天高地厚的学生,曾经在那里读那些离经叛道的东西。

《学刊》的很多编辑和作者,我就是在那个小组认识的。

在我的印象里,组成这种跨系的读书小组,应该是在96年。以前,我、强世功、郑戈在法学院有一个读书小组,李猛、李康、应星、周飞舟,还有他们的大哥,毕业回了内蒙古的,在社会学系的有一个小组,但是彼此之间并无来往。我们法学院的和其他学哲学人文社科的,就更不认识了。我记得第一次和李猛打交道,是我要用一本巴泽尔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但书被借走了,图书馆的周慕红老师(一个非常、非常负责的图书馆员),帮我查到这书是李猛借走的,说我可以找他商量一下,看能不能让我先用。那时图书馆借书还是用卡片的,谁借了书,就在最后一栏签上自己的名字和学号,从学号中能看出系别、年级。我找到社会学系住的四十六楼,李猛很爽快就把书给了我。后来他说,其实他们也经常从一本书的借书卡片上,查这本书被谁读过,看能不能找到同道。

96年夏天硕士毕业,大家一起到三角地柿子林摆摊卖旧书,就渐渐熟起来了。李猛的硕士论文原来的计划是一个庞大无比的框架,好像要把帕森斯以后的理论家一网打尽,但后来写出来的还是福柯。这论文我读了一个礼拜,发现根本读不懂,又请李猛过47楼给我解释了一个晚上,仍然不是很懂,不由非常沮丧。96年暑假我开始到安徽等地做实地调查,又发现自己学的那套经济学的同义反复根本无法解释实践中的微妙之处——我曾经在《学刊》96年第1、2合刊上写过一篇书评,谈科斯定理的“同义反复”是“真知灼见”。是的,人是在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或者在互相博弈,但他们究竟怎么最大化,为什么博弈,恰恰是实地调查中最关心的。搞懂社会理论,找一个实质性的分析工具,可能是我参加福柯小组的最直接动机。

97年第3期《学刊》上强世功那篇“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和我的评论“知识和雷格瑞的命运”,已经可以看出福柯的影响了。此前,96年冬天在陕北的调查,最终使我和强世功放弃了吉尔茨的“地方性知识”的概念,转而使用福柯的权力/知识概念分析乡村司法实践。

到了该写博士论文的时候,微观权力的分析技术似乎又不够了。在描述个体化权力的同时,我们需要一个处理总体化权力关系的概念。我、强世功和应星的博士论文,都或多或少使用了福柯的另一个概念——治理术(governmentality)。不过,为了避免在答辩评审的时候被不知就里的评委放翻,我还是删去了论文中引用福柯的字句。几年之后,强世功又在《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法律》一书的自序中,猛烈批评了“治理术”范式:“国家转型不仅要从治理技术意义上理解,尤其要从政治意义上来理解。国家转型的动力来自国家的政治主体意识。晚清以来的国家转型必须放在中西文明撞击的意义上来理解,这种撞击实际上体现了两种文明在中国争夺政治领导权的斗争。”

    福柯在“治理术”一文中曾经讲到,“实际上有一个主权-纪律-治理的三角”,并打算用这个三角关系的消长来理解西欧近代的国家转型,从封建时代的司法国家,到15、16世纪由边界和领土定义的行政国家,直到后来由人口来界定的治理国家。毋宁说,世功在这篇自序中,补足了那个一直被我们所忽视的三角形的第三边:主权。去年,世功因为在报纸上发表对乌克兰大选风波的看法而被人在网络上攻击,就是因为他谈到了一个如今很不讨人喜欢的概念:主权。也许回顾一下福柯在“治理术”中的论述还是有帮助的。福柯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运用自然、契约和公意这样的概念提出一种关于治理的普遍原则是如何可能的,这种原则给主权的法律原则,和治理艺术能够通过这些原则得以界定和描述的那些因素都留出了空间。因此,一种新治理艺术(甚至那种越过了政治科学阈限的治理艺术)的出现并没有消除主权,恰恰相反,主权问题变 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尖锐。”

    我在这里回顾这些学术故事,但我不想说这个读书小组是一个黛安娜·克兰(《无形学院》的作者)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我理解,学术并不是大家跌跌撞撞摸到一起来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真正的原因。现在,小组的成员已经星散,或者又在其他的地方另行集结起来,大家也久已不读福柯。如果非说小组是什么,那么,我宁愿小组是一个友爱共同体。我们在那里接受了相互之间的教育,并学会了自我教育。是北大这个无与伦比的地方使这些成为可能。

对仍然呆在这个学园里的学弟学妹,《学刊》现在和未来的编者和作者,祝愿你们也有这样的幸运。就像我的朋友席亚斌在一首诗中所写的那样:

 

    有时你透过曲折的门廊

    看见里头一闪而过的舞蹈

   这时你正走过这一年龄的夜晚

 

赵晓力,1993-99年就读于北大法学院,1999-2004年任教于北大法学院,现为清华法学院教师。

原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5年第1期

5/4/2005

《我们是谁:美国国家认同面临的挑战》

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认同面临的挑战》(Who are we: 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美国宪法序言的首句是“我们,美国人民……”。那么,“我们是谁?”亨廷顿这本书给出了一个老保守派,也是一个美国文化民族主义者的回答:美国的国家认同应该由美国建国时就确立的的主流文化,即盎格鲁-新教文化来确定。凡认同这套文化的,才是真正的“美国人民”。

 

美国的盎格鲁-新教文化包括当年从英格兰继承来的语言、政治和法律体制——即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谈过的所谓“都铎宪制”,也包括当年不见容于英国的基督教新教。新教价值观最重要,是“美国信念”的主要来源。

 

历史上来自其他文化的移民,大都逐渐归顺了这套主流文化,其自身文化只作为亚文化继续存在。但到了20世纪后期,由于墨西哥和拉美西班牙语裔移民的持续增加,美国有可能成为一个说两种语言的文化分杈的社会。亨廷顿认为,这是对未来美国国家认同的最大挑战。

 

墨西哥和美国接壤,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移民,来美国都很方便。2000年西班牙语裔人口已占美国总人口的12%,到2002年,其人数已超过黑人,估计到2040年,将占美国总人口的25%。但同移民的高涨相伴随的是同化的滞后,这些移民宁愿聚居在一起,拒绝接受英语和以新教为核心的“美国信念”,甚至声称美国西南部本来就是1840年代通过军事侵略从墨西哥手中夺走的,该是“收复失地”的时候了。这使得亨廷顿这样的保守派忧心忡忡,深怕美国最终变成一个两大民族、两种语言、两种文化的国家。因为如果是那样,亨廷顿当年所预言的“文明的冲突”恐怕首先会在美国国内发生。

 

在本书的最后,对于于冷战和”911”之后美国的未来走向,相对自由派开出的“世界主义”方案和新保守派开出的“帝国主义”方案,亨廷顿还是坚持他老保守派的“民族主义”方案,并相信,绝大多数美国人还是赞成美国保持和加强自己已有三个半世纪之久的民族和国家认同。

《世纪大拍卖:俄罗斯转轨的内幕故事》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世纪大拍卖:俄罗斯转轨的内幕故事》,刘卫、张春霖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9元。

 

 

和大卫·霍夫曼的《寡头:新俄罗斯的财富与权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一样,这本《世纪大拍卖》也是一位亲身经历俄罗斯转轨的西方记者写的。大卫·霍夫曼曾任《华盛顿邮报》驻莫斯科记者站主任六年,克里斯蒂娅·弗里兰则是1995-1998年间英国《金融时报》驻莫斯科记者站主任。和《寡头》那本书不同,《世纪大拍卖》不光讲了俄罗斯转轨过程中寡头们,而且还讲了青年改革派的故事,以及青年改革派为保证叶利钦再次当选,和寡头们所做的一场“浮士德交易”,这就是“贷换股”,一场世纪大拍卖。

 

“贷换股”实际上是财产与政治庇护之间的交换。1995年,在四个月的时间里,俄罗斯经济的支柱,年销售额超过250亿美元的诺里斯克镍厂,这个世界上最主要的镍矿,和尤科斯等几家储量丰富的石油公司,被以这些企业潜在市场价值的不成比例的低廉价格,出售给几个寡头,以换取这些寡头对叶利钦再次当选的支持。用青年改革派的思想领袖盖达尔的话说:“贷换股制造了一个政治条约。它有助于保证久加诺夫(共产党领袖)不能进入克里姆林宫。那是一个必要的条约。”

 

1996年的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寡头们和青年改革派的领袖丘拜斯达成达沃斯联盟,以保证叶利钦的再次当选。竞选过程中寡头们提供了大批资金和媒体的强劲支持,青年改革派则在政府内外纵横捭阖。终于,叶利钦在第二轮总统选举中以绝对优势击败久加诺夫就任总统,任命丘拜斯为办公室主任,任命寡头波塔宁为第一副总理。青年改革派和寡头及叶利钦家族的联盟达到顶峰,直到1998年俄罗斯金融大崩溃。

 

本书的特点在于它以第一人称写作,作为西方主流媒体的记者,作者是很多事件的现场亲历者,其栩栩如生的叙述给读者以强烈的现场感。比起英文本来,中文版还多了一个“续篇”,讲述掌管尤科斯的寡头霍多尔科夫斯基最终被普京清算的故事。

4/30/2005

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

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

 

赵晓力

 

2002年,美国《政策评论》发表新保守派学者罗伯特·卡根的长文“强者与弱者”[1]讨论美欧关系,立即引发大西洋两岸的热烈讨论,欧盟负责外交与安全事务的高级代表索拉那,特意把这篇文章列为必读发给多位外交官和战略高参。[2]2003年,卡根把文章扩充为一本小书,以《天堂与实力:世界新秩序下的美国与欧洲》为名发表。新华出版社现已将其译为中文出版,译文不过区区五万五千字。卡根的观点没有任何改变,甚至那引起巨大争议、被频频引用的开头也是一仍其旧:

 

“现在到了停止假装的时候了,我们不能再假装认为欧洲和美国对于这个世界拥有共同的看法,甚至也不能再假装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在涉及实力(power)的所有问题上,如实力的效用,实力的道德性,实力的可欲性,美国和欧洲的观点都在产生分歧。欧洲正在远离实力,换言之,欧洲正在摒弃实力,进入一个以法律、规则、跨国谈判与合作进行自我约束的世界。它正进入一个和平的、相对繁荣的后历史天堂,实现着康德所描述的‘永久和平’。与此同时,美国却陷入历史的泥沼,还在一个无政府状态的霍布斯世界里动用实力。在这个世界里,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是靠不住的,实现真正的安全、防务和推行自由秩序仍然依靠拥有和使用武力。这就是为什么今天对待重大战略与国际问题,美国人就像是来自火星,而欧洲人来自金星……”

 

这段话,话里有话。众所周知,冷战结束后,西方知识界关于国际关系的主流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日裔美国人福山的《历史的终结与衰人》为代表的“历史终结论”,认为冷战结束表明自由民主在与其他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斗争中全面获胜,自由民主将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是“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历史的终结”不是说以后再不会发生什么历史事件,而是说以后无论发生什么样的重大事件,都不代表这一历史趋向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有什么变化,因为所有真正的原则问题都已得到了解决。

 

与“历史终结论”针锋相对的则是老牌保守主义政治学家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为代表的“文明冲突论”,认为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的冲突虽然结束了,但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又会在文明认同的旗帜下重新集结起来;西方文明的普世主义将日益把它引向同其他文明的冲突,特别是与伊斯兰和中国的冲突。世界仍然是一个实力政治的世界,在实力政治的世界上,历史远未终结。

 

这两种观点一乐观,一悲观;不过在“911事件”之前,似乎是乐观的调子越来越流行。在国际关系学界,则是强调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的“新自由主义”和致力于解构民族、国家、主权等观念的“建构主义”对传统的现实主义和实力政治论频频发起攻击。

 

“911事件”的发生是否证明亨廷顿的预测对了,而福山的预言错了呢?卡根的意思是,其实美国人和欧洲人在这个问题上从来没有达成共识。在卡根看来,欧洲人对国际关系的看法更接近“历史终结论”,欧洲人自己正在进入一个康德式“永久和平”的后历史(或后现代)天堂,而在美国人那里,历史还没有终结,美国人仍然深陷历史的泥坑,在一个远远没有到达自由民主的无政府的霍布斯世界里四处动用武力。

 

把世界划分为霍布斯部分和康德部分,卡根并不是第一个。在卡根2002年的文章发表前,在2002年4月7日英国《观察家报》上,布莱尔的外交政策顾问罗伯特·库珀已经发表了一篇引起巨大争议的文章“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帝国?”(Why we still need empires[3])卡根的著作可以看作是对库珀论题的深化。库珀站在欧洲人的立场上,把世界上的国家分为三类:一类是所谓“前现代国家”,包括索马里、阿富汗、前苏联的车臣地区,以及世界上那些那些主要的毒品生产地,如缅甸内陆和南非的部分地区,这些都是一些“失败国家”,它们要么失去了对武力的垄断,要么失去了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要么两者兼备,结果在那些地区出现了霍布斯式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第二类则是欧洲人所生活的“后现代国家”,后现代国家不再通过征服和均势来保障安全,也不强调主权,不强调内政和外交的区别。“欧盟已经成为一个高度发达的体系,以对成员国国内事务——从啤酒到香肠的——进行相互干预。”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则是传统的“现代”国家,比如印度、巴基斯坦和中国,这些国家依然按照利益、权力和国家理由的原则行事。后现代国家同时面临现代国家和前现代国家的威胁——所谓前现代国家的威胁不是来自前现代国家本身,因为它们并没有威胁他人的能力,而是因为它们没有能力,它们有可能成为毒品集团、犯罪集团和恐怖集团攻击现代国家和后现代国家的基地。所以,后现代的欧洲要按照双重标准行事,“对内,我们要在法律和公开合作安全的基础上行事。但与后现代的欧洲大陆之外的老式国家打交道的时候,我们要恢复早先的粗暴手段:武力、先发制人的攻击、欺骗,一切必要的手段以对付那些仍然生活在十九世纪、各为其国的人们。”

 

库珀的分类并不详尽。尤其是,在库珀的分类中,美国的角色并不清楚。美国是现代国家还是后现代国家?“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帝国?”还有一个较长的版本,题为“新自由帝国主义”(The new liberal imperialism[4]),发表在同一天的《观察家报》上。在这篇文章里,库珀说,在欧洲以外,加拿大已经是一个后现代国家,日本有成为后现代国家的倾向,但它的地理位置使得它不能在这条道路上充分发展,“美国更不明确,因为美国政府或国会在接受相互依存、以及相互依存的必然后果——必要或可欲的开放、相互监督、相互干预上,能否达到欧洲国家政府接受的程度,仍然是不清楚的。”

 

卡根的文章是对库珀的明确回答:美国并不是一个后现代国家,美国仍然是一个相信实力的现代国家,同时美国又是一个能够奉行双重标准的现代国家。美国将按照康德原则对待后现代的欧洲和其他西方国家,但对在此之外的其他现代国家和前现代国家,美国将按照现实主义的丛林法则行事:武力、先发制人的攻击、欺骗,必要的时候不择手段。

 

相反,后现代的欧洲即使想按照双重标准行事也做不到,原因是,欧洲只具备运用康德原则的能力,缺乏运用霍布斯原则的实力。直截了当地说,美国今天之所以仍然依靠实力解决问题,乃是因为它拥有实力,而欧洲之所以不愿动用实力,乃是因为它已经和美国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实力差距。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摧毁了欧洲国家的世界大国地位,迫使它们从亚洲、非洲和中东的殖民帝国收缩。冷战中,欧洲严重依赖美国的实力保护,“势力曾经覆盖全球的欧洲大国如今只能蜷缩于欧洲本大陆。”冷战结束后,欧洲在军事上并没有重新崛起。即使在动用武力的场合,“欧洲的作用也仅限于在美国基本上独自完成决定性军事行动及控制局势后,派驻维持和平部队。”即美国“制作晚餐”,欧洲“清洗盘子”。即使是1999年发生在欧洲家门口的科索沃战争,也是用“美国的装备”,主要依照“美国原则”进行的。“军队大部分是美国空运的,投放在塞尔维亚和科索沃的几乎所有的精确制导仪都是美国制造的,而且,美国的情报搜集能力是欧洲无法匹敌的,这意味着99%的打击目标是根据美国提供的情报来确定的。……‘甚至一直自诩为军事强国的英国也只不过提供了4%的飞机和4%的炸弹’。

 

实力的差距进一步造成了美国的强者心理和欧洲的弱者心理。卡根说,欧洲人就像一个只有一把小刀的人,“他宁愿忍受黑熊在森林里徘徊觅食,也不会去杀死那头黑熊。因为仅仅用一把刀去捕猎黑熊的危险实在太大,不如悄悄躺下并祈祷黑熊不要对他发动攻击”。而美国人手里有枪,“他宁愿用枪干掉黑熊,也不愿冒被黑熊撕碎的危险。”卡根所说的黑熊之一就是萨达姆。绝大多数欧洲人认为萨达姆造成的危险远不如铲除萨达姆造成的危险大,他们不能理解为什么到2002年年底,会有70%以上的美国人赞成对萨达姆动武。这就像一个只有一把小刀的人,无法理解猎枪在手的人的对解决问题的把握一样。

 

卡根说,不仅如此,欧洲人实力的匮乏不仅导致他们对威胁的容忍,甚至导致否认威胁的存在。欧洲人看到的“挑战”多是“种族冲突、移民、有组织犯罪、贫穷和环境恶化”,这都是通过政治接触和花费金钱能够解决的问题,而这也在欧洲的能力之内,他们之所以否认美国所看到的那些“威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无赖国家’”,就是因为这些“威胁”只能通过美国的军事和科技实力才能解决。欧洲人对国际法、对谈判和合作的推崇,并不是因为他们在道德上高超,而是因为他们手头只有这样解决问题的手段。

 

在卡根看来,实力差距造成了美国人和欧洲人对国际关系的不同看法。“美国人就像是来自火星,而欧洲人来自金星”这句话隐喻着,“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人们之所以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不同的人。男子气概的美国人看到的是一个霍布斯丛林的地方,女人气的欧洲人看到的却是一个康德式的和平伊甸园。对于女人来说,历史也许早就终结了,而对于男人来说,历史则永远不会终结。

 

换句话说,卡根虽然赞赏库珀的“双重标准”,但却认为,只有具备超级实力的美国才能奉行双重标准。库珀是布莱尔的外交顾问,布莱尔也曾进试图按照双重标准行事,一方面“引领英国进入进入建立在康德世界法则基础之上的欧盟。但在伊拉克问题上,他又与布什紧密站在一起。”但是,布莱尔的努力失败了,施罗德的德国和希拉克的法国,不但不跟布什站在一起,反而在伊拉克问题上处处和美国作对。卡根认为,不能简单地把这一点看作是欧洲人在玩均势游戏。恰恰相反,卡根非常认同欧洲人,尤其是德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自我理解。这一点正是卡根这样的新保守派和老保守派不同的地方,即老保守派眼中只有实力,而新保守派更看重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卡根引用了德国外长菲舍尔200年5月12日在洪堡大学的讲话作为注解。在那次引起巨大反响的讲话中,菲舍尔说:“欧洲一体化是对数百年来这个大陆上不稳定的权力均势的回答,这种权力均势一次又一次地导致可怕的争霸战争,其顶点是1914年和1945年之间的两次世界大战。1945年以后欧洲观念的核心是:摒弃1648年《维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形成的欧洲力量均衡的原则以及各个国家谋求霸权的原则。”[5]卡根认为,要认真对待二战之后欧洲联盟与众不同的历史。两次世界大战都没有解决的驯服德国雄狮的问题,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反而解决了,1989年德国的重新统一并没有引起1871年德国统一所引发的打破权力均势、从而把欧洲拖入战争那样的后果,这就使得发明了实力政治的欧洲人,更加坚定地放弃了实力政治的原则。也就是说,欧洲人放弃实力,并不是无可奈何,而是有意为之,要推进欧洲一体化,各个国家就必然放弃对实力、威慑、均势的追求。在欧洲,天堂和实力并不兼容。欧洲人并不是因为实力衰落才选择搭乘美国的安全便车,恰恰相反,欧洲人是因为根本不想在军事上强大才如此。原因是,在菲舍尔所说的欧洲联邦成立之前,各个国家追求军事强大只会破坏欧洲一体化的努力。

 

不仅如此,卡根认为,把这一实现永久和平的秘密推广到世界其他地方,还成了欧洲人新的文明使命——这才是美欧争吵的真正根源,一个意识形态的根源。美国人行使实力,尤其是单方面行使实力的做法,对欧洲一体化的合法性构成直接的挑战,就好像十八、十九世纪欧洲的君主制是对美国共和理想的直接亵渎一样。欧洲人批评美国把伊朗、伊拉克、朝鲜、利比亚当作“无赖国家”或“邪恶国家”的做法,因为德国也曾是这样的国家。在欧洲人看来,二战以后的历史已经证明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欧洲人反对美国对伊拉克动武,是因为即使这样做成功了,“也是对‘后现代’欧洲的本质的冒犯,是对欧洲新理想的亵渎,对欧洲方式普遍适用性的否定。”卡根说,“美国人应该首先明白对一个人信仰的威胁就像对其肢体威胁一样令人恐惧。”

 

在找到了美欧争吵的表面原因(实力差距)和深层原因(意识形态分歧)后,用美国自由派知识分子Stephen Holmes的话来说,卡根就像一位婚姻顾问,又致力于劝说这一对男女重归于好。[6]一方面,他劝说欧洲人,你们的后历史、后现代天堂需要美国这个莽汉的保卫。当年康德设想对付邪恶恐怖的霍布斯丛林世界的办法是建立一个“世界政府”,以保障永久和平,但康德又担心世界政府垄断权力后变成最可怕的专制政府,最终损害人类的自由,换言之,“永久和平”和“人类自由”不能鱼与熊掌兼得。现在好了,有美国在欧洲外部提供安全保障,欧洲的永久和平可以不用建立世界政府来得到,欧洲人同时得到了和平和自由,这就一举解决了康德难题。对美国人,他又说不要对欧洲的不合作和对美国的批评耿耿于怀,要理解欧洲人在实现了永久和平之后,要将这一奇迹推广到世界其他地方这一新文明使命。但是理解归理解,美国却不能接受欧洲的原则。美国人必须实行“双重标准”,在西方内部按照康德原则行事,对西方外部的丛林世界,仍然按霍布斯原则行事。只要美国人不要上欧洲人道德说教的当,欧洲人是无法在实力上遏制美国的,“如果美国摒弃这种由被束缚而导致的愤怒,它就会更好地理解其他国家的感受”。换句话说,双方都想开点,退一步海阔天空,理解万岁,美国和欧洲联手,西方仍然是那个西方,世界仍然是我们的。

 

对于中国人来说,卡根的这部小书也很有参考的价值。中国知识分子在冷战之后,大多对福山的“历史终结论”见猎心喜,而对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耿耿于怀。在伊拉克问题上,也颇多认同欧洲的做法。也许在卡根看来,这不过也是一种没有实力的弱者的当然心理罢。但欧洲作为弱者,有美国这样的强者“罩着”,这样认为也就罢了,没有强者“罩着”的中国也这样认为,恐怕也只能是一厢情愿。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就像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郎才女貌,毕竟还在一个锅里搅勺把。而中国呢?虽然也是一个“现代”国家,但能和欧洲达成卡根式的共识吗?

 

无论是霍布斯的“丛林”还是康德的“天堂”,或者对外霍布斯对内康德的“双重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共识,那都是西方文明看待世界的方法,中国人应该也可以深入考虑自己对待这个世界的符合中国文明的看法。

 

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