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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虽旧邦,其命维新9/12/2006 加强人大选举的程序建设——解读《选举法》修改
加强人大选举的程序建设——解读《选举法》修改 赵晓力 2004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拉开了1979年以来第四次修改《选举法》的序幕。这次修改有四处:一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三是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明确界定贿选。 这次修改只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总的倾向是回应近年来,尤其是去年在深圳、北京地方人大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这和中共16届4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精神一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12次会议上,修改完成。 一、恢复预选有利于避免“黑箱操作” 关于预选,1979年《选举法》就规定过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可以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预选增加工作量,又考虑到有些地方搞了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用预选代替了正式选举,就废除了预选程序。此后完全通过“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但从去年深圳、北京的选举实践看,参与“酝酿”的往往只是选区工作组成员、选举单位负责人和少数并没有被选民授权的“选民代表”(严格说来直接选举中不应该再有什么“选民代表”),广大选民被排除在外,如何“酝酿“不公开,不透明,“黑箱操作”的嫌疑很大。比如在北京海淀区燕园街道第二选区(北大文科选区),第一轮“酝酿”,按选民联名推荐人数计算排名第2的人被“酝酿”掉了,而排名第13、14的人反而进入下一轮;第二轮“酝酿”,按选民同意人数计算排名第3、4、5被“酝酿”掉了,排名第6的反而成为正式候选人。基于对“黑箱操作”的不满,许多选民、自荐候选人都纷纷提出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但应该看到,预选并不是避免“黑箱操作”的唯一办法。对于经济不发达的选区或者居住分散的农村选区,倘若预选经费不列入选举经费由国库列支的话,缺乏经费会成为不举行预选的正当理由。所以,各省、市、自治区在制定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的时候,一方面应详细规定提起预选的条件、程序、经费,一方面也不应忘记,在大部分选区,仍然需要通过非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方面的程序建设也不能放松。比如可以规定,仍然采取“几上几下”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首先应以选民联名推荐人数多少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政党、团体也应动员自己的成员联名推荐自己的人选),第二轮再以选民同意人数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严格按照排名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单位不再搞什么姓别、年龄、职业、身份方面的平衡和照顾。这些工作做好了,其实也能起到预选所起的作用。 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利于选举公开 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与原来《选举法》把介绍候选人限制在选民小组内比起来,无疑扩大了候选人接触选民的范围,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可以减少过去那种盲人摸象式的投票选举。而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则有利于提高选举的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由目前的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化的契机。 1979年《选举法》第30条曾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成为1980年前后北京大学、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学生搞竞选的依据。后来“竞选”被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这一条就被删掉了,代之以在选民小组上介绍而不是宣传代表候选人。 这次修改,增加了候选人与选民互动的内容,但仍然把组织权力保留在选举委员会手中。显然,在省、市、自治区的实施条例中,对这一条仍然要进一步细化。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自荐候选人公开拜访选民、发放宣传材料、通过网络媒体与选民沟通以争取选票的情况。对这些选举行为,是否考虑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这样,一方面这些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的合法性(比如,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发放一定数量的宣传材料,城管部门不视为街头小广告),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将来一些财力雄厚的团体和候选人滥用宣传手段过分影响选举。 三、提高提出罢免的门槛不如规范选举程序 现《选举法》规定原选区3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县乡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提高了这一门槛,规定提出罢免案最低应为原选区选民数的1/10,但选区选民数低于300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选区选民数超过1000人的,联名人数100人以上即可。 那么我国现在县乡人大选举的平均一个选区选民数是多少呢?现在还没有直接的统计数据。据1998-99乡级人大直选的统计,全国乡级人大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270人,1997-98年县级人大直选的统计,全国县级人大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1348人,在不考虑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分之一(即所谓“四分之一条款”)的情况下,这两个数字大致可以看做是乡县人大代表选区最小选区的选民数。可以看出,选举法修正案规定的上下限基本在这个范围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所作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提高罢免门槛的原因是有些地方新一届代表刚刚选出,尚未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就有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代表。而目前选举法关于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所以建议适当提高联名人数。 胡康生说的新一届代表刚选出就被提起罢免,是2003年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的事,不过,据报道,那里选民之所以提出罢免案,根本原因在于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落选,而官方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时候居然兼任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该选区还存在无故延期选举、选民无故重新登记、投票计票环节诸多不规范等等问题。选民对刚刚选出的代表提罢免案,明明是对选举中种种不合程序之处的一种抗议。面对这种抗议,不去规范选举程序,而一味提高提出罢免案的人数,无疑是扬汤止沸。须知,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重新登记后的选民数是849人,那位没有当选的候选人,联名推举他的人数是151人,即使要求1/10的选民数才能提罢免案,如果继续不按规则办事触犯众怒,达到这个要求也并不很难。 不过,最终通过的新选举法最终还是采取了绝对数方式,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胡康生解释,选举结束后,选民人数会发生变化,如果要罢免代表,联名人数是否达到原来所规定的选区全体选民的十分之一,难以把握,而采用绝对数的办法则一目了然。最终通过的方案实际上只提高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门槛,但比草案中曾设的门槛还是大大降低。 四、防止贿选最有效的办法是落实秘密投票 此次选举法修改还加大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在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之外,又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并特别明确了贿选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以贿选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秘密投票就可以防止贿选者监督投票者。这方面,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些非常好的经验,比如设立秘密写票间,所有的投票者无一例外地进秘密写票间——否则,贿选者马上便能断定,进秘密写票间的人就是准备“阳奉阴违”的人。由此可见,严刑峻法未必是防止贿选的最有效手段,而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一点一滴地培育选民和代表良好的民主习惯和对待选举的耐心,才是长久之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下一次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是2006-07年,下一次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是2007-08年,此次修改《选举法》只要在2006年选举前完成即可,本来不必赶时间。我国人大选举制度面临的问题,绝不止草案中提到的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还包括废除“四分之一条款”、扩大直选层次、探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衔接点等一系列课题,这些都需要从长计议。实际上广东等地方人大完善选举制度的许多意见还没有纳入目前这个修改草案。不过在这方面,《选举法》已经充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地方人大用足这一条款,“让一部分地区先民主起来”的提议,也不是不可能实现。 2004.10 (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文删节发表于《财经》杂志 预选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赵晓力 2004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拉开了1979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的序幕。这次修改有四处:一是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三是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明确了贿选的定义。 这次修改只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总的倾向是回应近年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这和中共16届4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说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精神一致。 一、取消“酝酿”,预选重回《选举法》 在2003年末北京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有一些选民和自荐候选人基于对“酝酿”程序黑箱操作的不信任,曾强烈要求预选。比如,北大文科选区选民郭玉闪、陈玉明和北大理科选区选民王彦选举前在校园里做了一个调查,调查选民对“用预选或分组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意见。他们一共发放了1500份调查问卷,回收1433份,其中有效问卷1344份,同意预选的有1192份,占88.7%;不同意预选的有 152份,占11.3%。同意用预选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占了选民的绝大多数。后来他们向北大燕园选举办公室建议采用预选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使选举更为公平合理,但意见未被采纳。 在后来的选举中,黑箱操作的担心变成了现实。在北大文科选区,第一轮“酝酿”,194名10人以上联名推荐产生的候选人,186人被酝酿掉了,包括按推荐人数计算排名第2、8、9、10、11的初步候选人,而排名在他们之后的第13、14名初步候选人反倒进入了8人预备人选名单。“酝酿”是在选区工作组成员、选民小组长和选民代表参加的一个不公开的联席会议上进行的,基于什么理由,其他选民不得而知。 第二轮“酝酿”,那个8人预备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供选民勾选。但选民意见并不决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在选区工作组成员和选举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又一个联席会议上,选民勾选排名第3的预备候选人又被“酝酿”掉了,排名第6、得票数不到排名第3者的三分之一的一位预备候选人倒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可以肯定的是,第6名入围并不是对女性和非党群众候选人的照顾,因为第3名和第6名同样也是一位女性和非党群众。正式选举中,第二轮排名第1和第2的两位正式候选人当选为正式代表。这样看来,让第二轮中排名第6而不是第3的入围,“陪选”的痕迹十分明显。 对“酝酿”的置疑不仅来自普通选民。200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向部分省、市、县征求修改《选举法》的意见,结果“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规定预选。”(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顺应民意,取消“酝酿”,在直接选举中恢复了预选。之所以说是恢复,是因为我国1979年、1982年《选举法》曾明文规定,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是,1986年修订选举法的时候却取消了预选。取消的原因,据来自全国人大的研究人员陈斯喜介绍是这样的:“1979年选举法规定是采取‘预选’的办法。但当时没有规定预选后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实践中,许多地方实行了差额预选,等额选举。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为了保证实行差额选举,取消了预选的规定。但取消预选后,一些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非常随意,有的没能真正按照多数选民或者代表的意见确定,因此,1995年再次修改选举时,又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规定,并明确预选后仍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但对直接选举,考虑到投票比较困难,没有恢复预选。”(见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页333,法律出版社,2002) 如此次修改选举法成功,则我们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曲折实践,预选作为一种用票决的方式表达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又重新回到选举法中。 和1979、1982年的规定相比较,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预选,是作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以确定正式候选人程序的备选程序规定的,而在1979、1982年《选举法》中,预选是“讨论、协商”程序的并列程序。换句话说,在1979、1982年《选举法》中,只要满足“所提候选人过多”一个条件,就可以进行预选;而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所提候选人过多”并不能直接导致预选,而要首先“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如“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才可能进行预选。 表面看来,此次修改,好像进行预选的门槛提高了,但其实不然。将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作为预选的前置必备程序,实际上把是否提起预选的决定权交给了各选民小组。也就是,只要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意见不一致,预选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而在1979、1982年《选举法》中,是否举行预选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的。 二、目前的选区划分下,预选不会成为主流 据以往的报道,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然无法就正式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多在联合选区,或者在高校等一些选民比较桀骜不逊的地方出现。联合选区由多个单位构成;如果各个单位都想推自己的人选,就容易形成相持不下的局面,倘若“上级”协调不力,就只能付诸预选。 比如,在1998年北京市县区人大选举中,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下的三家店选区,下辖社会单位26个,居委会9个,登记选民3891人,应选代表2人,正式候选人最多应为4人,但预备候选人经过选民小组三上三下“酝酿”后仍然有6人,超出2人,无法继续协商,形成僵局。这种情况下就只有预选了。龙泉镇选举分会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在1998年11月30日,也就是门头沟区协商正式候选人的最后一天,举行了一次由全体选民参加的预选,最后成功选出了3名正式候选人。(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页35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上规定了预选,并不意味着在任何选区都会采取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是否采取预选,实际上和选区划分有很大的关系。 关于选区划分,《选举法》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从法律的字面意思看,似乎选区主要按照居住状况划分,单位选区为辅。但实际上在城市地区,由于多年福利分房的传统,城市居民“逐单位而居”,居住在单位家属院,生活的重心在单位,选区划分实际上以单位选区为主,没有单位的居民选区依附于附近单位选区。比如,《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这种选区划分的目的就是保证选区在单位里进行。这就导致城市里选区划分以单位选区为主的局面。比如北京市1996-97年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共划单一选区4676个,占72%,联合选区1849个,占28%;天津1996年乡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共划单一选区4883个,占85%,联合选区508个,混合选区357个,分别只占9%和6%。(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1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农村地区的选区划分则以村委会选区为主,小村组成联村选区,比如,山西省1996年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共划分村民委员会选区36732个,占88%,城镇单位选区2877个,占7%,联村选区2211个,占5%。(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13)。可以预计,在单位选区和村委会选区占大多数的情况下,联合选区中争执不下,需要动用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情形,不会占主流。单一选区中预选要求一般出现在高校等选民自组织比较强的地方。比如1997年天津区县人大换届选举中,天津市外语学院选区曾经通过选民代表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页188-189),但这也许只能看作一种在高校才可能出现的现象。 选区单位化、县乡人大选举成为单位政治而不是地方政治的一部分,有利也有弊。我国参加乡级人大选举的选民数约6亿6千2百多万(1998-99年数据),县级人大选举则是全国选民都参加的选举,选民数约7亿8千8百多万(1997-98年数据),这些都是世界记录。县乡人大选举由基层单位操办,使得全世界参加人数最多的选举得以顺利进行。据学者的估算,直接选举中,选区外的选举指导机构和领导机构的成员全国为33万人,但举行一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所属单位最低要投入400万临时工作人员,举行一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所属单位最低要投入500万临时工作人员(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95)。选举经费方面,各种显性开支如选票的印刷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费、选举委员会的办公费由国库开支(据估算,一次乡级人大选举的最低显性开支全国是3亿元,县级人大选举是6亿元)。但隐性开支,如前所述的那400万和500万临时工作人员的补贴、选民的误工补贴、寻找人户分离选民的经费、选举期间的交通、通讯和用电等费用,绝大多数由选区所属单位开支。(刘智等,《数据选举》,页199-200)。也就是说,没有基层单位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我国县乡人大的直选根本不可能顺利举行。 但是,选举单位化,也意味它不可能不受单位权力结构和村庄熟人社会的影响。单位选区内,选民本身嵌套在单位权力结构之中,基层单位通过“酝酿”等途径落实自己的意志,最多引起牢骚,而不会遇到公开的反对。此次《选举法》修改,取消“酝酿”程序,引入预选程序,把选举的主体定位于选民和选民小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县乡人大选区摆脱基层单位控制,也有利于“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与此相对应,则也应明确预选经费属于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否则单位仍然可能以经费不足为由,拒绝举行预选。 既然预选的可能性与目前单位选区为主的局面有关,那么可以想像,随着城市中住房商品化的发展,随着中产阶级不再逐单位而居——也许将逐学区而居,从而带来选区划分以居住地而不是以单位为主,到那时候,选民可以摆脱单位内的权力关系,而真正作为平等自由的主体参加选举。那时候,或许基层人大选举中的预选可以派上更大的用场。 三、预选作为连接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环节,将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县乡人大选举,最小选区的人口不致超出基层单位的人口数很多,使得选举可以在基层单位中举行,这是选举单位化的基础。比如,1998-99乡级人大直选,全国共选出代表共2,451,026人,平均每个代表代表选民270人,代表人口329人。1997-98年县级人大直选,全国共选出代表585,194人,平均每一代表代表选民1,348人,人口2163人。(这里没有考虑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四分之一条款。)这些数字,基本上没有超出基层企事业单位、村庄、街道的平均人口规模。 倘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思路来思考问题,长远看来,我国人大直选的层次不会永远局限在县乡人大上。倘若把直选的范围扩大到省市甚至全国,由于选区的扩大,选举必将由超越基层单位的层次。 由于县级人大选举是全国选民不论城乡都参加的全国性选举,我们拿1997-98年第6次县级人大直选时的登记选民数788,822,773人作为全国选民的约数;拿200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1,265,830,000人作为全国人口数来考虑问题。如果直选扩大到省一级,按1997-98年间全国省级人大的代表总数20,544人计算,每个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将是6万多人,如果实行小选区制(一个选区选一个代表),则每个选区的选民为3万8千余人,这时候的人口数和选民数,都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村庄、街道等基层单位的范围,县乡人大直选的成功举行正是依靠这些基层单位,但现在这些基层单位显然已无力组织省级直选,如果组成联合选区,则各联合单位之间的争执肯定会出现。如果没有政党参与协调整合各基层组织中的选民,则很可能面临选民四分五裂的局面,使得选举无法进行。 如果直选扩大到全国人大,按照选举法,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不超过3000,每一代表代表人口数将是42多万人,如果实行小选区制,每个选区的选民将为26万余人。这个人口数和选民数,许多地方已经超越了县一级行政区域。如何划分选区?如何提名?候选人如何竞选?选民如何投票? 在没有政党作为选举机器介入的情况下,这都是不可想象的。 历史地看,大众民主的发展和政党民主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美国建国初年,选举中的提名主要通过自荐和非正式集会提名。政党出现后,政党核心分子会议的提名取而代之。政党核心分子会议提名相当于我们的不公开“酝酿”。到19世纪30年代,这种提名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攻击,逐渐被政党代表大会提名所代替。但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又受到党魁们的控制。“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不是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的,而是在附近旅馆的‘烟雾弥漫的房间’里决定的。”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页218,商务印书馆,1999)为了打破控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政党内部的直接预选发展起来,预选就成为党内民主和大众民主的连接点。预选(primary election)是政党内部的选举,产生政党候选人,正式选举(general election)则是选民从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中最终选出当选者。“在一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真正的选举是在预选中决定的,在预选中取胜就等于在正式选举中当选。”(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页219)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这可以看作指出了今后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决定》同时要求“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这可以看作指出了今后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可以预计,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扩大,预选作为连接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2004年10月 (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1/22/2006 今天才知道L165经过山西车次 始发站 发车时间 站顺 到站 里程 时间 L165 北京西 01:16 1 定兴 92 02:26 L165 北京西 01:16 2 固城 109 02:44 L165 北京西 01:16 3 保定 146 03:34 L165 北京西 01:16 4 石家庄北 283 05:25 L165 北京西 01:16 5 井陉 320 06:21 L165 北京西 01:16 6 阳泉 389 07:50 L165 北京西 01:16 7 寿阳 427 09:01 L165 北京西 01:16 8 榆次 481 10:07 L165 北京西 01:16 9 太原 50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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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14小时23分,最慢18小时9分,最贵440,上浮20%后为528元,最便宜133元,上浮20%后为160元。这些车次提前4天售票,23日的票19日下午7:00开始发售。 下午去售票处买到的是北京西-宝鸡临客165次,1月24日凌晨1:16开车,1月25日凌晨0:31到达,共23小时15分钟,票价83元,加上服务费5元,共88元。这种票提前10天发售,票价不上浮。 排在我前面的有三个小姑娘,有一个只有城里初中生的年龄,但显然是打工的;另外一个浑身上下应该是建筑工地上的民工,说不买票,因为还没有发工钱,先来问问车次和价钱。 多年来坐飞机,从机场到机场;或者坐夕发朝至的卧铺火车,从城市到城市;这次应该可以从车窗看到青天白日下的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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